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某报社行政诉讼
来源:潘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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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某报社行政诉讼
【亮点】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为陕西某报社编辑,2011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
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目前,区人社局正在重新认定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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